住房公积金主要目标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符
四、局部改革不能解决上述问题
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毋庸质疑,问题是如何来解决。现在有两种观点,一种认为应该保留,一种认为应该放弃。持保留观点的人希望通过改革来解决上述问题,提出的主要手段包括:政策上向中低收入者倾斜,加大贷款力度,增加贷款使用效率,加大监管力度。我们认为,这些局部的改革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,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,原因如下:
1、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住房消费,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
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90年代初期的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。当时的局面是,长期的福利分配导致了人均住房支出过低,住房严重短缺。为了促进住房消费,解决当时的住房短缺局面,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,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是强制储蓄,主要目的是促进住房消费。
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的10多年来,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,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20多平方米,这一水平已经超过了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。与此同时,住房需求过于旺盛,超过了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进程,从而导致城市房价上涨过快。因此,现阶段的住房政策应该着眼于抑制过于旺盛的住房需求,而不是促进住房消费。
从这个角度来看,旨在促进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社会形势。
2、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率低下是体制性的,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。
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职工,强制储蓄的制度使得这部分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,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。在这里,职工是委托人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理人。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激励是不一致的,作为职工来说,其资金的所有收益都属于个人,不论是投资,还是消费,都会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。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代理人,并不一定能够完全代表职工的利益。委托代理关系的后果是,资金的收益率过低。
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鉴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。然而新加坡的实践效果也并不是很理想,其突出问题是收益率不高。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,如果考虑物价因素,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平均收益率为负。
过低的收益率引起了很多批评。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采取过很多的措施,例如80年代允许个人用公积金进行投资,90年代引进专业公司(标准普尔)代为管理。这些措施的效果仍然有限。例如,2002年住房帐户部分的投资收益率也仅为2.5%,远远低于私人领域的投资收益。
提高公积金的运营效率,关键是提高公积金的投资收益率。新加坡的经验给我们两个启示,一个是可以允许个人投资;二是聘请专业投资顾问。但是与新加坡相比,我国的资金管理的难度可能会更大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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